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3年版)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主体
成果转化科
责任事项
依据
1.《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39860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成果转化科
责任事项
依据
1.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39860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实施依据
《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第十三条“申请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应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责任主体
成果转化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补正。
2.审查责任:对认定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技术合同,在受理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和条件的告之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
4.送达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5.事后监管责任:技术合同管理,对认定登记并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系统。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39860
2-4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责任主体
成果转化科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网上预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依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出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审查未通过,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3) 决定责任:对申请人入镜后提交纸质文件进行审查,审批通过,作出许可决定,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通过审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许可信息交换至公安部门,反馈居留等信息。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3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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